輔仁大學景觀設計學系修業規則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輔仁大學景觀設計學系修業規則


100.12.07.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訂定

101.03.16.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03.20.100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景觀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
              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軍訓課程(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6學分。

    (六)選選修課程24學分,其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
                  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128學分。

    (八)學科學習能力檢測:通過本校中文及英文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資訊學科學習能力
                 採修課通過制。

第三條 本系核心課程-設計課分為基本設計、景觀設計(一)、景觀設計(二)、景觀設計
            (三)、景觀設計(四)、景觀設計(五)、景觀設計(六),本系學生應依序修
               習。

第四條 本系核心課程修習擋修規定:

(一)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上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一
              基本設計(下學期)。

(二)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下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
              景觀設計(一)。

(三)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一),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
             景觀設計(二)。

(四)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二),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
             景觀設計(三)。

(五)大三修畢景觀設計(三),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
             景觀設計(四)。

(六)大三修畢景觀設計(四),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
             景觀設計(五)。

(七)大四修畢景觀設計(五),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
             景觀設計(六)。

第五條 跨校跨部修課之規定:
(一)本系學生修讀進修部學士班課程及推廣部課程,其學分均不認定 於該年度畢業學
              分數之內。但若於大四仍有學分未修完而影響畢 業時程,體育、通識及全人教育
              課程得由主任及教務處核可認定開放修讀進修部學士班課程學分。

(二)學生發生必修課衝堂時,可於大四修讀外校或外系「授課內容相符」及不低於「原
              課程 之學分」之課程,並經系主任同意及學校跨校選課規定辦理。         

 

第三章 碩士班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修滿12學分(不含先修課程)。

(二)選修課程修滿16學分(6學分為指導老師指定選修)。

(三)論文6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論文三者之學分數,至少須修滿34學分。


第七條 先修課程規定:

(一)依據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決議,本所研究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所有先修
              課程的修習。

(二)先修課程抵免方式比照轉學生抵免學分辦理,應於開學前提出申請,再由系所
              進行認定後公佈。

(三)先修課程詳如輔仁大學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之規定。


第八條 碩士班學生口試前,必須達成以下三擇一之規定,並經本所審查通過後,始得
               進行口試,規定如下:

 (一)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兩篇。

 (二)參加本所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並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兩次。

 (三)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一篇,並參加本所指定之國際性或
               全國性之設計競圖,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一次。

第九條 本所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及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
               系碩士班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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